37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所規定之終止收養方式?
(A)合意終止收養
(B)法院判決終止收養
(C)經鄉公所調解委員調解終止收養
(D)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統計: A(555), B(115), C(4361), D(415), E(0) #1718151
詳解 (共 9 筆)
民法 第 1080 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終止:
一、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
三、夫妻離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民法
§1080合意終止
§1080-1許可終止
§1081判決終止
C是經法院調解終止收養
但改成法院也不可以選
因為它是規定在民事訴訟法
(A)合意終止收養 (B)法院判決終止收養
(C)經鄉公所調解委員調解終止收養(法院) (D)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民法 第1080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A)
民法 第1080-1條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D)
民法 第1081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B)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家事事件法 第30條
家事事件之調解,就離婚、終止收養關係、分割遺產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但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調解,須經當事人本人表明合意,始得成立。
收養方式:法院認可收養(強制法院認可收養)
終止收養方式:合意終止收養(兩願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判決終止收養(認可終止收養)
法院調解終止收養→《家事事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