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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7 下列何項情形,法院不得因妻之請求,宣告將法定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A)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三個月時
(B)夫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C)夫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D)夫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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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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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 大一上 (2016/09/16)
民法 第1010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C選項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B選項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四、有管.....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Shrila 大四下 (2021/05/11)

民法§1010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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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6/03)
考這種天數月份的真的很可悲,無鑑別度可言
9F
何歡 高三上 (2024/07/11)
民法第 1010 條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37 下列何項情形,法院不得因妻之請求,宣告將法定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