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平均地權條例對私有超額未建築土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政府於限制都市計畫內私有尚未建築土地最高額度之前,應先辦理清查
(B)地方政府對私有超額未建築土地,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
(C)私有超額未建築土地逾期未出售者,原則上得依公告土地現值予以照價收買
(D)私有未建築土地逾期未出售者,得依市價予以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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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7), C(36), D(432), E(0) #529078
統計: A(19), B(37), C(36), D(432), E(0) #529078
詳解 (共 3 筆)
#1152449
| 第 72 條 |
|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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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771
補充:
土地法
第 28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地方情形,按土地種類及性質,分別限制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限制私有土地面積之最高額,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第 29 條
私有土地受前條規定限制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規定辦法,限令於一定期間內,將額外土地分劃出賣。
不依前項規定分劃出賣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本法徵收之。
前項徵收之補償地價,得斟酌情形搭給土地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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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696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93
依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都市計
畫區內尚未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應先行辦理清查,以限制土地所有權人
所有面積之最高額。
前項清查及處理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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