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地政機關公務員辦理地政事務而行使公權力,為謀自己或他人利益而為違法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所生相關法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關行政懲處等行政責任
(B)貪瀆等相關刑事罪責
(C)僅該公務員個人應向第三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D)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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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2), C(402), D(64), E(0) #529086
統計: A(4), B(22), C(402), D(64), E(0) #529086
詳解 (共 1 筆)
#944979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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