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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年五等考試_身心障礙人員考試_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22757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年五等考試_身心障礙人員考試_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22757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

37 國家賠償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協議書之內容如何執行?
(A)得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命強制執行,並以該法院之裁定為執行名義
(B)該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C)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給付該協議書內容
(D)協議書並無直接法律效力,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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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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