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土地法中有關以現金作為房屋租賃擔保金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擔保金不得超過 2 個月房屋租金總額
(B)擔保金之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C)交付之擔保金超過限度者,租賃契約無效
(D)擔保金現金利息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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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0), C(331), D(26), E(0) #981567
統計: A(11), B(40), C(331), D(26), E(0) #981567
詳解 (共 1 筆)
#3731064
土地法
第98條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第99條
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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