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證人具有下列何種情況時不得令其具結?
(A)與被告訂有婚約
(B)現為被告的配偶
(C)曾任被告的醫師
(D)未滿16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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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59), C(46), D(2600), E(1) #139093

詳解 (共 7 筆)

#244996
配偶得拒絕證言
但是若配偶願意在法庭上陳述證言,依刑訴186應命其具結
並且提供被告與證人詰問的機會(釋字582)
其陳述始稱經合法調查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

因為具結會課以證人義務,所以未滿16歲及精神障礙不解具結義務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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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93
第 186 條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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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552

具結跟拒絕證言是不一樣的

未滿16歲不得令其具結

但是還是可得為證人跟拒絕證言無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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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859
第 186 條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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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35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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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03
(B)現為被告的配偶
180條的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不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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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0279
法規名稱:刑事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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