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經查明認定之總額,原則上處多少比例之罰鍰?且該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多少元?
(A) 3%;50 萬元
(B) 5%;100 萬元
(C) 7%;150 萬元
(D) 10%;200 萬元
統計: A(58), B(966), C(14), D(36), E(0) #1027842
詳解 (共 1 筆)
這題考的是《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關於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的行為罰**。
在 104 年考試的當下,正確答案是 **(B) 5%;100 萬元**。
不過這條法條在 **110 年 12 月(西元 2021 年)經歷了非常重大的修正**!如果你現在正在準備近年的考試,必須更新最新的法條狀態,因為「裁罰比例」已經改變了。
以下為您對比「考題當時」與「最新現行法」的關鍵差異:
## ⚖️ 104年考題當時的舊法規定
當時的《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非常硬性:
* **裁罰比例:** 固定處查明認定總額的 **5\%**(沒有稽徵機關自由裁量的空間)。
* **罰鍰上限:**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 當時的考題完全是直觀的法條數字背誦,因此選 (B)。
>
## ⚠️ 110年修法後的「最新現行規定」(必背新考點!)
舊法規定一律處 5\% 的罰鍰,在實務上常被大法官與學者批評「違反比例原則」,因為不管是初犯、惡意、還是不小心,通通都罰一樣重。因此,政府於 110 年底進行了精緻化修法:
* **最新裁罰比例:** 改為處 **「5\% 以下」** 罰鍰。
* **最新罰鍰上限:** 依然維持最高不得超過 **100 萬元**。
### ? 延伸考點:實務上怎麼罰?(裁罰參考表)
財政部隨後修正了裁罰參考表,將 5\% 以下的處罰彈性具體化(主要是看**是否故意**與**查獲次數**):
1. **非故意(漏開、未取得、未保存):**
* 一年內第一次被查獲:處 **2\%**。
* 一年內第二次被查獲:處 **2.5\%**。
* 一年內第三次以上被查獲:處 **3\%**。
2. **故意違反:** 一律維持處 **5\%**。
## ? 複習小結
如果是現在考這一題,題目敘述的「原則上處多少比例之罰鍰」,法條文字會變成**「百分之五以下」**,而最高上限不超過 **100 萬元** 則是從 99 年增訂後就一直維持至今。做考古題時,記得把「固定 5%」更新為「5% 以下」的觀念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