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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初等考試_地政:土地法大意#18871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初等考試_地政:土地法大意#18871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37 甲公寓大廈為區分所有的型態,有乙、丙、丁等專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依近時學說見解,A 停車位與 B 停車位間並無牆壁相隔,故 A 停車位與 B 停車位無法成為專有部分
(B)依近時學說見解,A 攤位與 B 攤位間並無樑柱相隔,故 A 攤位與 B 攤位無法成為專有部分
(C)就乙專有部分的範圍,學說上幾乎一致採折衷說,即內部關係採牆面說,外部關係採壁心說
(D)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刪除「應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規約」的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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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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