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直轄市政府為興建捷運,擬成立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將成立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預算送該直轄市議會審議。惟議會審查該筆預算時作成決議:「預算應俟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通過後,始能動支。」並作成附帶決議:「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人選應送議會同意後始得晉用。」如直轄市長認為侵害其人事權,為保障其人事權,應如何處理?
(A). 決議及附帶決議均屬違法,向議會說明無法照辦
(B). 議會的決議及附帶決議一定要遵守,等議會通過捷運公司組織自治條例後再動支,並將董事長及總經理送議會同意後再行晉用
(C). 決議及附帶決議均屬違法,向議會提出覆議
(D). 有關應將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自治條例送議會審議通過後,始能動支部分,依議會決議辦理。附帶決議部分,向議會說明無法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