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權限劃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依通說,憲法採三分法,分為中央專屬事項、委辦事項、自治事項
(B). 對自治事項,中央政府保有合法性、合目的性監督權
(C). 對委辦事項,中央政府享有撤銷或停止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個案決定之指令權
(D). 地方自治團體不僅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也要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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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1418), C(86), D(27), E(0) #388542

詳解 (共 5 筆)

#759655
自治事項→中央僅有適法性監督委辦事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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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1871

釋字553號:

 

從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觀點而言,上級機關得否對地方自治團體為監督, 以及得為何種型態之監督,應依系爭事項為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 以及系爭自治事項是否為憲法所保障之自治事項或法律所保障之自治事項,分別判斷

(總而言之就是要依照事項的性質來區辨適法性監督還是適當性監督) 具體言之,地方自治團體就憲法所保障之自治事項,中央機關應尊重地方之決定, 不得為任何之監督;就法律所賦予之自治事項,中央機關得為適法監督, 但不得為適當監督 (即本解釋所稱「合目的性監督」) ; 就中央委辦地方之事項,中央機關得同時為適法監督及適當監督。

 

法律賦予的自治事項,中央僅能適法監督,只有中央委辦的事項,才具有適法與適當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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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990

釋字第498號

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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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758

BUT 適法或    適當             與否監督

        ||               ||
就是合法性  合目的性監督
=中央政府保有合法性、合目的性監督權 ??
所以B是錯在那兒呢???
有高手可以解一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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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196
謝謝樓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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