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行政程序法上當事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代理人有2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B)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2人以上時,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C)代理人之代理權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
(D)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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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274), C(2525), D(41), E(0) #3151148
統計: A(90), B(274), C(2525), D(41), E(0) #3151148
詳解 (共 7 筆)
#5947062
行政程序法第25條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行政程序法第26條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或行政機關經裁併或變更者,亦同。
法律字第10903507110號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源自於本人之授權,如本人死亡,該代理權本應隨同消滅,惟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並免延滯程序之進行,爰規定代理人之代理權並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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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877
(A) 行政程序法§25 I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B) 行政程序法§28 選定或指定當事人有2人以上時,均得單獨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C) 行政程序法§26 代理人之代理權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 →不因
(D) 行政程序法§22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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