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重新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B)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即為原告之共同訴訟人
(C)聲請重新審理原則上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D)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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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3), B(1771), C(540), D(333), E(0) #3151154
統計: A(463), B(1771), C(540), D(333), E(0) #3151154
詳解 (共 9 筆)
#5947075
行政訴訟法第290條
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91條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275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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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894
重新審理與再審之區別:
- 聲請人不同
再審:原判決之原告或被告。
重新審理: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 - 聲請事由不同
重新審理係以確定終局判決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之情形。
再審之意義:已確定的終局裁判,以該裁判之訴訟程序或判決基礎有重大瑕疵,請求廢棄原裁判,再開訴訟程序 - 當事人地位變換之不同
再審之訴有理由者,聲請人即為再審之原告,他造則為再審之被告。
重新審理有理由者,在行政法院裁定開始重新審理後,仍屬以參加人之身分參加訴訟,並不能變為原告或被告。(所以這是B為甚麼錯,只會貼法條也不涵攝一下) - 回復原訴訟程序之處置不同
再審之訴如行政法院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予以裁定或決駁回;
聲請重新審理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因應以裁定駁回之,若聲請有理由時,應先以裁定命為重新審理。 - 提起聲請之審級不同
再審之訴只要具再審原因均可提出聲請;重新審理既是以未能提出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為前提,則基本上僅限高等行政法院所進行之事實審程序,蓋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律審以不得提出新訴訟資料為常態,除非屬於言詞辯論程序之例外情形,否則應無聲請重新審理之餘地。
以上資料引用自陳治宇老師-行政法百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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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5485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條文,以下是對各選項的分析,找出錯誤的選項:
(A) 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 正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90 條,裁定確定後應回復原訴訟程序,並按照原審級進行審判,聲請人也會當然參加訴訟。
(B) 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即為原告之共同訴訟人
• 錯誤:依《行政訴訟法》第 290 條,聲請重新審理的當事人在程序回復後為當然參加訴訟,但並非直接成為「原告的共同訴訟人」。此敘述與法條內容不符,因此是錯誤的。
(C) 聲請重新審理原則上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 正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91 條,聲請重新審理並不會自動停止原確定判決的執行。但如果行政法院認為必要,可以命令停止執行。
(D) 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 正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75 條,重新審理的案件由作出原判決的行政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同一事件涉及不同審級的判決,則由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
結論:
錯誤的選項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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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616
43 關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重新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B)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即為原告之共同訴訟人
行政訴訟法290條
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
—》聲請人為訴訟參加人,不是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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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聲請重新審理原則上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D)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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