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重新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B)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即為原告之共同訴訟人
(C)聲請重新審理原則上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D)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47), B(1931), C(737), D(433), E(0) #3151354
統計: A(647), B(1931), C(737), D(433), E(0) #3151354
詳解 (共 7 筆)
#5942145
125
2
#5960699
行政訴訟法第284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285條
重新審理之聲請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管轄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75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註: 由於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因此「重新審理」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290條
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91條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解題】
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 正確
聲請重新審理原則上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 正確
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 正確
4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