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關於訴願制度設置之目的,下列何者不屬之?
(A)促進行政機關間之和諧
(B)紓解法院負擔
(C)落實憲法訴願權之保障
(D)提供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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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4), B(225), C(98), D(141), E(0) #3151151
統計: A(3034), B(225), C(98), D(141), E(0) #3151151
詳解 (共 4 筆)
#5968764
訴願是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為損害權利的行政處分,人民會對做該處分的機關 先提出訴願,請他先審審看處分是否合法與妥當—提供行政機關自我省查的機會,藉著機制下機關就會做出准駁 、有無理由或者變更等,如果做出對人民有利決定,人民自然不會在提出訴訟—減少法院的負擔,且依照我國憲法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之權、基於有權利及有救濟,人民認有權利受損當然可提相對應的行政爭訟—落實憲法訴願權保障。
這是我的想法,如果有誤再請摩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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