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我國勞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時為:
(A)每週四十八小時
(B)每週四十四小時
(C)每二週八十四小時
(D)每二週八十小時
(E)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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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14), C(78), D(64), E(1732) #241557

詳解 (共 8 筆)

#2368471

已修法,請修改選項

37 我國勞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時為: 
(A)每週四十八小時 
(B)每週四十四小時 
(C)每二週八十四小時 
(D)每二週八十小時 
(E)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

修正為

37 我國勞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時為: 
(A)每週四十八小時 
(B)每週四十四小時 
(C)每二週八十四小時 
(D)每二週八十小時 
(E)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勞基法

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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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243

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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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9876
原本題目:37我國勞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時...
(共 2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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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496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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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515

 

37 我國勞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時為:(A)每週四十八小時 (B)每週四十四小時 (C)每二週八十四小時 (D)每二週八十小時(E)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每兩週不得超過84小時

答案:E

7. 我國勞工目前之法定正常工時為:(A)每週四十八小時 (B)每週四十四小時 (C)每二週八十四小時(D)每二週八十小時

答案:C

 

誰能解釋兩題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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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634
現行法條好像與答案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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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100
樓上,是的..看的頭很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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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032

第 30 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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