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民法規定若干有名契約,其一方當事人須屬某種事業之營業人。下列何種有名契約,其一方當事人並不以
某種事業之營業人為限?
(A)旅遊契約
(B)運送契約
(C)行紀契約
(D)委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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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 B(295), C(612), D(1684), E(0) #2799629
統計: A(300), B(295), C(612), D(1684), E(0) #2799629
詳解 (共 4 筆)
#5230178
第 576 條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第 622 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第 514-1 條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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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摩友筆記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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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6 條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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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2 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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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4-1 條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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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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