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甲為某派出所所長,因處理群眾合法陳抗事件,派出所人手不足,甲遂拿一套警察制服給擔任庶務工作的
約聘工友乙穿著,並命令乙與其他警員一同至陳抗現場維持秩序。由於現場群情激憤,乙於推擠群眾時, 造成抗議民眾丙受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受國家機關委託執行職務,為公務員
(B)乙可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
(C)乙可主張依所屬上級公務員之命令,阻卻違法
(D)乙之推擠行為,造成丙受傷,構成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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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140), C(359), D(2141), E(0) #2799632
統計: A(183), B(140), C(359), D(2141), E(0) #2799632
詳解 (共 4 筆)
#5207674
(A)乙受國家機關委託執行職務,為公務員 -->我還是不懂,這不是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嗎?應該是正確的,不是嗎?
國家賠償法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還是因為他是行政助手呢? (轉載至三民輔考)=>並沒有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
係指行政機關執行特定任務時,受行政機關委託予以協助,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之自然人 。例如:義消、義警等。
(1)行政助手可以依契約關係(如承攬、委任、租賃、僱傭等)而成立
其是否有償、無償亦非所問。行政助手僅限於處理技術性、細節性的事務。
(2)行政助手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不代表行政機關,也非公務員法所稱之公務員
權限並無移轉,且不具獨立的法律地位。
(3)行政助手並非基於個人的意思能力而作為
只能依據行政機關的意思行動,聽從機關的指揮監督。就其性質而言,只是行政機關執行任務的工具。
(4)法律效果歸屬於行政機關:
由於行政助手僅是立於工具性的地位,在執行行政任務時亦無意思形成的空間。故行政助手的行為效果歸屬於該行政機關。其行為侵害人民權益,亦視為機關的行為,應以該機關為對象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
--所以他構成的傷害罪,法律效果屬於行政機關(?)我這樣理解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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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6955
可申請國家賠償,但不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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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594
乙並非公務員
補充:且會犯刑法第 158 條、第159條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與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
第 158 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59 條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159 條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可以參考下面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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