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婚後與乙之姪女丙發生外遇,乙忿而與甲離婚,甲於離婚後與丙結婚,甲丙婚
姻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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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 B(159), C(6), D(3), E(0) #3289017
統計: A(373), B(159), C(6), D(3), E(0) #3289017
詳解 (共 5 筆)
#6355191
民法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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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姪女為旁系血親,不受第 983 條第 2 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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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5488
姪女是前婚的 旁系血親三等
離婚後只限制不能跟前婚的 直系姻親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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