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相對人於行政程序中陳述意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於行政機關訂定之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得於事後隨時補提
(B)相對人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C)利害關係人提出陳述書為補充陳述時,無須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D)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無須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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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3965), C(98), D(43), E(0) #3311640
統計: A(252), B(3965), C(98), D(43), E(0) #3311640
詳解 (共 6 筆)
#6259843
A
行政程序法 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第 二 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 105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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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程序法 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第 二 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 105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第 105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
..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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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行政程序法 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第 二 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 106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
..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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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第 二 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 104 條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情形,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並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
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
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
五、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情形,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並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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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二 章 行政處分 第 二 節 陳述意見及聽證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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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六 節 調查事實及證據
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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