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DSM-5 將 DSM-IV-TR 的躁症發作(manic episode)診斷準則做了一些變更,下列那一選項錯誤?
(A)於準則 A 中新增「異常地與持續地增加目標導向性的活動或精力」
(B)於準則 B 中新增注意力分散(distractibility)的內容,「可被報告或觀察到」
(C)刪除 DSM-IV-TR 中準則 C 關於混合發作的排除條款
(D)刪除 DSM-IV-TR 中準則 D 此障礙症已嚴重到「必須住院以預防傷害本身或他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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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63), C(105), D(251), E(0) #194100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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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為 (D) 刪除 DSM-IV-TR 中準則 D 此障礙症已嚴重到「必須住院以預防傷害本身或他人」的內容

詳細解析與 DSM-5 診斷準則依據:

這題主要考驗 DSM-5 針對「躁症發作(Manic Episode)」診斷準則所作的修訂細節。選項 (D) 的敘述是錯誤的,因為 DSM-5 並沒有刪除關於住院的條件,而是將其保留在準則 C 當中。

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解析:

  • (D) 為錯誤敘述(本題答案): 在 DSM-5 的躁症發作準則 C 中,明確規定「情緒障礙嚴重到足以造成社交或職業功能的顯著損害,或需要住院以預防傷害自己或他人,或具有精神病特徵」。因此,關於必須住院以防傷人傷己的內容被完好保留,並未刪除。
  • (A) 為正確的修訂敘述: DSM-5 為了提高診斷的精確性,在準則 A 中除了異常且持續的高昂、狂躁或易怒情緒外,明確新增了必須同時伴隨「異常且持續增加的目標導向活動或精力(abnormally and persistently increased activity or energy)」。
  • (B) 為正確的修訂敘述: 在準則 B 的附屬症狀中,針對第 5 項的「注意力分散(Distractibility)」,DSM-5 確實新增了「如(個案主觀)報告或(他人)觀察到(as reported or observed)」的文字描述。
  • (C) 為正確的修訂敘述: 在過去的 DSM-IV-TR 中,若個案同時符合躁症與重鬱症發作,會被獨立診斷為「混合發作(Mixed Episode)」,因此躁症的準則中包含了排除混合發作的條款。但 DSM-5 取消了獨立的混合發作診斷,改為使用「伴隨混合特徵(with mixed features)」的註明(specifier)來描述。因此,DSM-5 刪除了原先關於混合發作的排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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