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呆帳
(B)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C)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經董(理)事會之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監事)
(D)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雖銀行有承受實益者,仍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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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48), C(90), D(96), E(0) #284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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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條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項,具有左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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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11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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