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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2 資產證券化測驗試題-資產證劵化理論與實務(含相關法規)(第二節)#82958 | 科目: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含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2 資產證券化測驗試題-資產證劵化理論與實務(含相關法規)(第二節)#82958

年份:103年

科目: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含相關法規)

37.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為受益人之共同 利益事項,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有召集權之人召集受益人會議時,若有召集權之人拒 絕或因其他理由不能召集時,應於書面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内以書面通知下列何者?_
(A)該受益人
(B)創始機構
(C)信託監察人
(D)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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