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某甲為國三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他在國小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二年,請問他最多還能延長幾年?
(A)無法延長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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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3), B(77), C(120), D(9), E(0) #62610

詳解 (共 7 筆)

#490329

名  稱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指提早或暫緩入國民小學 就讀之年齡。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領域) 學習年限或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或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
第 7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 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
第 8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三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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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880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103.4.14)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103.4.14修正,103.8.1施行)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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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774

現在的特教法(98.11.18)

第 十二 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已經沒有規定幾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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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69

高雄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112日高市四維教特字第1000001922號函訂

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為提供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繼續在原教育階段之就學機會,以提升其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該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

(一)於一學期期間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需要長期療養,請假天數達應上課天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因家長疏忽或其他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之社工師或相關人員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者。

(三)經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發展狀況後,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於學生在未來升級教育中更能適應普通班之教育學習者。

四、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之程序如下

()經家長、學校行政人員、任課老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召開個案輔導會議,確認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日後生活與學習適應。

()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

()學校初審通過後應依本局規定時間提鑑輔會複審。

五、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學習輔導計畫、個案評估表。

(三)個案輔導會議紀錄。

(四)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核定文件。

(五)學生輔導紀錄影本、學籍資料卡影本。

(六)個別化教育計畫。

(七)其他相關文件(如醫療證明文件等)。

六、延長之年級以目前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但國民教育階段總延長年限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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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104
補充~103年8月開始~高中改成延長到4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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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412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101.06.11):
第八條
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其間規定如下:
1.國民中小學兩年
2.高級中等學校:三年

請各位多加注意及Update這種法規題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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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880
應該是兩年吧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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