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非消費者保護法第五章所定「消費爭議之處理」方式?
(A)申訴
(B)調解
(C)消費訴訟
(D)強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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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184), C(235), D(4788), E(0) #699197
統計: A(346), B(184), C(235), D(4788), E(0) #699197
詳解 (共 8 筆)
#1144499
第五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一節 申訴與調解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第四十四條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二節 消費訴訟
第四十七條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第四十八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事件。
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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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0656
(D)強制仲裁——————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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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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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988
請問是哪一個法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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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3034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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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訴與調解
第 43 條
-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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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1 條
前條消費爭議調解事件之受理、程序進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條消費爭議調解事件之受理、程序進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二 節 消費訴訟
第 47 條
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第 48 條
-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得設立消費專庭或指定專人審理消費訴訟事件。
- 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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