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之聘任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A) 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兩年
(B) 續聘第一次為兩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
(C) 長期聘任之聘期是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
(D) 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審查通過後,得
以長期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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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0), B(129), C(1876), D(1128), E(0) #932953
統計: A(650), B(129), C(1876), D(1128), E(0) #932953
詳解 (共 8 筆)
#1265767
教師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實習教師初聘期滿,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
延長初聘,但以一次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補充:教師法 第 1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實習教師初聘期滿,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
延長初聘,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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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3082
法規名稱: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法規類別: | 行政>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
第 13 條 高中以下學校教師聘任 : 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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