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教師受僱於學校,其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據著作權法規定,以下何者正確?
甲、若無另外約定,應以教師為著作人
乙、以教師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學校享有
丙、以學校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教師享有
丁、若無另外約定,以教師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教師享有
(A) 甲乙
(B) 甲丙
(C) 乙丁
(D)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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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9), B(127), C(491), D(126), E(0) #932960
統計: A(2529), B(127), C(491), D(126), E(0) #932960
詳解 (共 4 筆)
#1216944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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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384
甲.就像我們在學寫的教案一樣 誰寫上面就是誰的名字((無另外約定,應以教師為著作人))
乙.我們離開了服務學校 但這些教案是不能一起帶走的((教師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學校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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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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