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教師受僱於學校,其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據著作權法規定,以下何者正確? 甲、若無另外約定,應以教師為著作人 乙、以教師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學校享有 丙、以學校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教師享有 丁、若無另外約定,以教師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教師享有
(A) 甲乙
(B) 甲丙
(C) 乙丁
(D)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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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9), B(127), C(491), D(126), E(0) #932960

詳解 (共 4 筆)

#1216944
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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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8384

甲.就像我們在學寫的教案一樣   誰寫上面就是誰的名字((無另外約定,應以教師為著作人))

乙.我們離開了服務學校   但這些教案是不能一起帶走的((教師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學校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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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3718
法規名稱:著作權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 二 節 著作人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
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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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9384
聘雇他人完成著作之權利歸屬律師張源傑一、...
(共 8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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