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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受勞動權之保障?
(A)組織聯誼會
(B)參加國家考試
(C)加入政黨之勞工代表
(D)組織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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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221), C(1154), D(5737), E(0) #1609278
統計: A(42), B(221), C(1154), D(5737), E(0) #1609278
詳解 (共 4 筆)
#2444829
勞動三權
團結權,也稱自由結社權,指僱員有自願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工會等勞工團體的權利。
團體交涉權,也稱集體談判權,指僱員有通過工會等代表,集體和僱主交涉、談判僱傭合同的權利。
團體爭議權,也稱罷工權,指當和僱主發生爭議的時候,僱員有組織集體行動(包括罷工)抗議而不受僱主懲罰的權利。但在罷工一點上,很多國家的法律在肯定普遍罷工權的同時,特別排除了特定行業人員(例如公務員、教師、軍人和一些公眾服務部門)的罷工權,或者要求其在罷工的時候維持最低服務水平。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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