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以下幾項國稅項目中,那一項並未提供作為中央統籌分配款之用?
(A)所得稅
(B)菸酒稅
(C)貨物稅
(D)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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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264), C(213), D(206), E(0) #320503

詳解 (共 10 筆)

#482666

修正一下喔~^_^

不是以所的稅,營業稅,貨物稅的總額(不然國庫不就沒錢了?),而是 -->> 所得稅的10%+營業稅(減除統一發票獎金後)40%+貨物稅10%,這三者相加的總額去作61%分配給分配直轄市、百分之24%分配縣(市)、9%分配鄉(鎮、市)的分配。(參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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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110
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7條規定  所的稅,營業稅,貨物稅以總額61%分配給分配直轄市、百分之24%分配縣(市)、9%分配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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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722

引用樓上Lawrence Wang大大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7:(103年6月20號版本)

「普通」
統籌分配稅( 總額94% ),分別受分配比例:
舊:直轄市:61%     縣(市):24%   鄉(鎮、市):9%
新:直轄市:61.76%  縣(市):24%  鄉(鎮、市):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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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541


以下幾項國稅項目中,那一項並未提供作為中央統籌分配款之用?

(A)
得稅
(B)
菸酒稅
(C)
物稅
(D)
業稅

ANS : (B)

~
解析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3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  一、本法第8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  (一)得稅總收入10% (二)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 (三)物稅總收入10% 二、本法第12條第二項規定之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20%。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20%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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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709
最新修法

第 7 條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級地方政府之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以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一點七六分配直轄市、百
分之二十四分配縣(市)、百分之八點二四分配鄉(鎮、市)
二、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全部分配縣(市)。
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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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854

財政收支劃分法 第 8 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 (市) 及鄉 (鎮、市) 。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 (鎮、市) 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 (市) ;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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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751
104修的到106才用喔?

第17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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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170
103/6/20版本適用期間-104年

104/7/13版本適用期間-105年


 


因此現在適用103年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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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770
103年6月20日版本是明年度適用。
§17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而102年08月14日版本是適用10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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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963
(B) 財政收支劃分法 § 8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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