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
(A)工廠排放廢水違反放流水標準,污染周遭大片農田用水,遭勒令歇業
(B)駕駛人因違規被要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C)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得標後破產,遭採購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為不良廠商
(D)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須親自照顧時,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遭雇主拒絕,雇主因而被公布姓名
統計: A(267), B(133), C(1278), D(395), E(0) #1710734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罰法2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A)、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D)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B)、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法律問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該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該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是否有時效規定之適用?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要旨,機關因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依同法第 102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即生同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示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停權效果,為不利之處分。其中第 3 款、第 7 款至第 12 款事由,縱屬違反契約義務之行為,既與公法上不利處分相連結,即被賦予公法上之意涵,如同其中第1 款、第 2 款、第 4 款至第 6 款為參與政府採購程序施用不正當手段,及其中第 14 款為違反禁止歧視之原則一般,均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不利處分,具有裁罰性,自屬行政罰,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 條第 1 項所定 3 年裁處權時效。其餘第 13 款事由(破產程序中之廠商。),乃因特定事實予以管制之考量,無違反義務之行為,其不利處分並無裁罰性(C),應類推適用行政罰裁處之 3 年時效期間。
廠商因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機關遂依同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該刊登公報之性質為何?
(A)僅產生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之停權效果,尚非不利之處分
(B)具有裁罰性,自屬行政罰
(C)屬違反契約義務之警告行為,不生效果
(D)不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 3 年裁處權時效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原民三等【行政法】#12654
答案:B
(A)違反放流水標準,遭勒令歇業=>違反行政法義務,具裁罰性質=>裁罰性不利處分(其他種類行政罰)。
(B)違規,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違反行政法義務,具裁罰性質=>裁罰性不利處分(其他種類行政罰)。
(C)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得標後破產,遭採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為不良廠商 =>破產非違反行政法義務,而只是依據法規(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 規定,對人民做成之負擔,不利益之行政處分,無裁罰性質=>一般性不利處分(管制性不利處分),非行政罰。
p.s. 雖然「將該廠商刊登為不良廠商」在外觀上為行政罰法§2規定中的「影響名譽」之類似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但因特定事實予以管制之考量,無違反義務之行為,其不利處分並無裁罰性,故歸屬於一般性不利處分(管制性不利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D)向雇主請家庭照顧假遭雇主拒絕,雇主因而被公布姓名=>違反行政法義務,具裁罰性質=>裁罰性不利處分(其他種類行政罰)。
裁罰性不利處分 vs 一般不利處分
(一)意義
| 一般不利處分 | 係行政機關依法規規定對人民做成之負擔,不利益之行政處分 非因人民違反行政法法規義務之處罰,不具行政制裁之目的。 |
裁罰性不利處分 | 行政罰法§2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乃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係人民違反行政法規定義務,涉及人民自由,權益限制或剝奪之其他種類行政罰 在外觀上皆以行政處分做成,而對人民造成不利之結果 |
(二)實體法上區分實益
| 一般不利處分 | 1、需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2、需正確適用事實與法條 3、遵守合義務性裁量 |
裁罰性不利處分 | 需遵守法律保留原則、需正確適用事實與法條、遵守合義務性裁量 1、須經三階段判斷: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責任能力&責任條件) 2、無阻卻違法事由 |
類似考題,補充如下:
32. 下列關於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A)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者,均屬行政罰
(B)醫師法第 8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亦屬行政罰
(C)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追繳投標廠商押標金,性質上應屬管制性不利處分,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D)關於擅自建造建築物者,除處以罰鍰外,依建築法規定,尚可勒令停工或強制拆除,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4 年 - 104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行政法#23813 答案:B
參 政府採購法 第101條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