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何項雇主與勞工間之約定違反勞動基準法?
(A)預扣薪資半個月作為賠償準備金
(B)薪資給付時得扣除損害賠償金
(C)薪資給付應先扣除勞保保費
(D)薪資給付得先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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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01), B(404), C(155), D(396), E(0) #341955

詳解 (共 10 筆)

#385543


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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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577
第   26    條 (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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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281
一般經驗法則,若該名勞工真的有損壞公司財產,雙方達成協議,由勞工薪資扣除的話,那麼選項(B)就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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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211
「預扣」是不行的, 所以A「賠償準...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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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186
規定是一回事 實際上...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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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481
沒,一般公司有的也會先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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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414
自已當老闆的話所得稅怎麼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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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620
B也是賠償金,為什麼答案只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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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17
請問D 是不是只有公務人員才會這樣 →先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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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9642
D. 

常會有公司人資被同事問到與「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相關的問題,包括:

  • 「為什麼我的每月薪資當中會預扣一筆『薪資扣繳』的費用?」
  • 「這是『預付稅金』給政府的制度嗎?那我報稅季還有需要再繳稅給政府嗎?」
  • 「這個扣繳的稅款會還我嗎?」
  • 「如果我在月中就離職的話,會影響扣繳的金額嗎?」
  • 「我可以跟公司講好不預扣稅款,到時候報稅時再一次繳齊稅額嗎?」

 

其實大家常會說的「扣繳憑單」是指根據目前我國的《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凡是納稅義務人當年的所得收入(包括你的薪資、獎金、退休金、資遣費、離職金、終身俸,甚至是租金、傭金、權利金,機會中獎的獎金、贈與等項目都算在「所得」內),都需要在報稅時像政府如實申報,而這些項目公司都應該依法為你「扣繳稅款」。

簡言之,就是「先幫你繳納部分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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