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之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該會係就原行政處分之下列那項法律性質,進行審查決定?
(A)合宜性
(B)合理性
(C)合法性
(D)合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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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64), C(581), D(4), E(0) #1927890
統計: A(69), B(64), C(581), D(4), E(0) #1927890
詳解 (共 2 筆)
#3790057
第 63 條
復審無理由者,保訓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
無理由。
復審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保訓會僅就原行政處分之
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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