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其成員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代表及:
(A)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B)社工、衛生醫療、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C)社工、衛生醫療、諮商輔導人員代表
(D)弱勢族群、衛生醫療、諮商輔導人員、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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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6), B(100), C(46), D(253), E(0) #393777
統計: A(1076), B(100), C(46), D(253), E(0) #393777
詳解 (共 1 筆)
#955345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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