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刑事訴訟證人於接受訊問時,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主張「拒絕證言權」?
(A)曾為公務員之人就其原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接受訊問者
(B)與被告訂有婚約之未婚妻接受訊問者
(C)醫師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其病人之隱私事項接受訊問者
(D)未滿 16 歲之證人接受訊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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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641), C(134), D(2533), E(0) #1402176

詳解 (共 6 筆)

#3499449
(A)曾為公務員之人就其原職務上應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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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4164
第 179 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2 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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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2781
第 180 條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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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804
179-182:不含未滿16歲,那是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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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2718

證人依法無須具結之證言,非謂無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937 號刑事判決(節錄)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項 第1 款固規定:證人未滿16歲者,不得令其具結。此乃因證人年齡幼稚,不能了解具結之意義,故不認其有具結之能力 ,無關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該未滿16歲證人所為之證述仍具有證據能力,至其證明力如何,應由事實審法院依其年齡大小與成熟程度,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判斷。

來源:https://rfcpalaw.com/%E6%9C%80%E6%96%B0%E6%B6%88%E6%81%AF/%E8%AD%89%E4%BA%BA%E4%BE%9D%E6%B3%95%E7%84%A1%E9%A0%88%E5%85%B7%E7%B5%90%E4%B9%8B%E8%AD%89%E8%A8%80%EF%BC%8C%E9%9D%9E%E8%AC%82%E7%84%A1%E8%AD%89%E6%93%9A%E8%83%BD%E5%8A%9B%E3%8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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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5681

前項允許,不得拒絕,不就還是不能拒絕證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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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5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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