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我國公務人員退休金給與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A)月退休金
(B)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C)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D)一次退休金
統計: A(69), B(438), C(4676), D(268), E(0) #1569531
詳解 (共 9 筆)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9條
退休金之給與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三.退休金之給與..
(一) 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 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下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1.一次退休金。
2.月退休金。
3.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4.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5.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
數,任職滿五年者,給予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
年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
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一次退休金,除前項規定外,並一律加發兩年眷屬補助費及眷屬實物
代金。
月退休金,除本人及眷屬實物配給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外,任職滿
十五年者,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以後每
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三)退休金之計算標準..
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
(四)退休金領受權喪失之情況..
1.死亡。
2.禠奪公權終身者。
3.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4.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退休金停止領受之情況..
1.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2.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之公職者。
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發給。
(六)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應給與撫慰金,由其遺族具領。前項
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職等之現職人員月俸額計
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己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
並發給相當於同職等之現職人員一年月俸額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