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市與乙縣協議垃圾處理互助事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該協議無效之事由?
(A)未以書面為之
(B)未經共同上級監督機關之同意
(C)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
(D)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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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706), C(65), D(17), E(0) #2049592
統計: A(166), B(706), C(65), D(17), E(0) #2049592
詳解 (共 7 筆)
#3836327
行程法142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包含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
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包含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第 137 條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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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5678
(B)甲市與乙縣為地方自治團體,亦是行政機關,本來就有互相締結行政契約之權力,上級機關立於監督地位,下級機關間違法締結的行政契約得作撤銷處分,在下撤銷處分前該行政契約處於效力未定(學說)或不生效力(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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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0369
B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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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566
行程法140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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