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明知乙無駕照仍將其機車借給乙使用,乙不小心撞到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丙不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由乙自行負責
(B)除乙對丙負賠償之責外,甲對丙亦應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賠償責任
(C)甲乙皆應對丙負賠償責任,但甲的責任較重,因明知乙無駕照還借給乙使用
(D)甲乙皆應對丙負賠償責任,但乙的責任較重,因乙無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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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2851), C(342), D(510), E(1) #157161

詳解 (共 8 筆)

#387678

這題是民法的題目不應該用刑法的角度來解題,乙撞傷丙之行為為侵權行為,適用民法184條第一項,侵權損害


賠償責任,但民法第191-2條為184條之特別規定,所以優先適用。


而甲對丙之賠償責任則適用民法184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依題示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

21條第五項之規定,故甲對丙應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D選項,乙的責任較重並非因為乙無駕照,未領有駕照而駕駛是違反行政罰,應另成一罪(行政罰)而非

用來判斷民事賠償責任之依據。例如:甲開車撞到無照駕駛機車的乙,甲的賠償責任並不會因為乙為無照駕駛

而減輕或免除。因為甲的責任是刑法277條傷害罪和民法191-2條損害賠償,而乙的無照駕駛則為行政罰,兩者

依據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21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 184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1-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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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416
因為題目是說明敘述!
當然B有請楚的說明責任
甲對丙亦應負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賠償責任
C只說明甲責任比較重~(重在哪裡)沒有明確的說出應負責任
故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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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727

沒有撞到人

甲:行政罰(借給沒有駕照的乙)

乙:行政罰(無照駕駛)

撞到人

甲:加民法的違反保護他人...

乙:加民法的過失或故意侵權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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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78
甲明知乙無照能借給機車使用     按照常理判斷有可能會發生事故的預知       所以刑法第14條第二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以過失論   所以具有侵害他人之虞 應負責部份責任  而主要肇事的是乙   甲的責任不應該比肇事人還重

所以D選項跟B選項   B為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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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133
推定過失責任˙˙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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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9794
為什麼c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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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164
因為違反保護其他用路人的道交條例,而構成...
(共 2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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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4343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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