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下列何者符合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5 條之規定?
(A)各項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為 12%時,必須敘明理由
(B)各項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為 20%時,不須敘明理由
(C)各項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為 30%時,不須敘明理由
(D)各項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為 17%時,必須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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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 B(182), C(105), D(2076), E(0) #1573371
統計: A(383), B(182), C(105), D(2076), E(0) #1573371
詳解 (共 6 筆)
#6211298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調整率:
單獨-15、總調整-30
試算價格檢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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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0430
估價 第25條: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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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2011
試算價格之調整運算過程中,區域因素調整、個別因素調整或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內之任一單獨項目之價格調整率大於百分之十五,或情況、價格日期、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調整總調整率大於百分之三十時,判定該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差異過大,應排除該比較標的之適用。但勘估標的性質特殊或區位特殊缺乏市場交易資料,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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