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船舶碰撞之損害賠償,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得不經被害船舶之請求,於加害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逕行扣押之
(B)其訴訟應在原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提起
(C)其請求權自知有賠償義務人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D)因碰撞而被扣押之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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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86), C(228), D(333), E(0) #385427

詳解 (共 3 筆)

#600184

第 99 條:因碰撞所生之請求權,自碰撞日起算,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100 條:船舶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碰撞者,法院對於加害之船舶,得扣押之。
碰撞不在中華民國領海內水港口河道內,而被害者為中華民國船舶或國民,法院於加害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後,得扣押之。
前兩項被扣押船舶得提供擔保,請求放行
 第 101 條:關於碰撞之訴訟,得向下列法院起訴:
一、被告之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二、碰撞發生地之法院。 
三、被告船舶船籍港之法院。 
四、船舶扣押地之法院。
五、當事人合意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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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281
回2F,是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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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451
這是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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