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行政程序上之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得以公聽會代之
(B)原則上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C)無須遵守之法定程序
(D)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應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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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3054), C(67), D(275), E(0) #3151349
統計: A(129), B(3054), C(67), D(275), E(0) #3151349
詳解 (共 6 筆)
#6084157
(B)行政程序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C)聽證舉行的程序
1、聽證法定主義 §54
2、通知、公告 §55、§56
3、主持人 §57
4、預備聽證 §58
5、正式聽證 §60~§66
(D)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不服依前條(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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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6805
公聽會、說明會與聽證會並不相同。三者均為政府為做成政策決定而用來考察人民意見的方式,其中公聽會與說明會用於廣泛蒐集人民意見,比較像是一般的座談會。換句話說,政府舉辦公聽會與說明會的目的只在聽而不在回答,所以程序較為寬鬆,最終決策也不受到在公聽會與說明會蒐集到的意見拘束。
相反地,如果舉辦的是聽證會,行政機關做最終決策時必須把人民在聽證會的意見納入考量,而不能聽聽就算了。
聽證會是以接近司法程序般嚴格的方式進行:誰可以出席陳述意見、什麼樣的證據才可以被提出,誰可以對政府人員提出問題、進行辯論,都必須按照嚴謹的法定程序進行。此目的在於使權利受到重大影響的人民可以充分、有效的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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