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申請之建造執照經核准後,若位於該建地旁邊之乙認為,該建照之核發損害其權利,遂依法提起訴願。若乙提起訴願後,主管機關因甲未履行負擔,而將原建造執照廢止,此時訴願機關應為何種訴願 決定?
(A)以訴願有理由,再行撤銷該處分
(B)訴願不受理
(C)以訴願無理由,將訴願駁回
(D)確認該建造執照之處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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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2071), C(1080), D(189), E(0) #3151353
統計: A(381), B(2071), C(1080), D(189), E(0) #3151353
詳解 (共 7 筆)
#5942143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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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將原建造執照廢止,如願以償】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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