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國家賠償法規定所稱執行職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指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之權力且與其所掌之公務有關之行為
(B)須在公務員權限範圍內
(C)行為與職務在外觀、時間或處所具有密切關連
(D)行為應與職務內容具有密切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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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 B(2162), C(1529), D(396), E(0) #3143998
統計: A(204), B(2162), C(1529), D(396), E(0) #3143998
詳解 (共 8 筆)
#5927731
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侵害行為,必須是因執行職務所為,才能由國家或其他公法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此處所稱的執行職務,目前一般所採的見解,並不以公務員主觀上有執行職務的意思為必要,只要客觀上、外觀上依社會觀念認為是執行職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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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060
執行職務的行為
所謂執行職務,是指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的權力或履行其職務上的義務等,而與其所負責的公務有關的行為,也就是,如果公務員的行為與其職務間,在外觀上、時間上或處所上相關連,且行為的目的與其職務作用間,內部上存有密切關連,都屬於執行職務。
例如:輔導長穿著軍服,駕駛自用車輛,執行經長官同意的士兵交接任務,與順道載運屆退士兵,縱使非其法定職務範圍內的公務,仍可能因為外觀上、時間上及處所上與原本執行的職務密切相關,而被認為在執行職務。
資料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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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702
並非須在權限範圍內 台高98上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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