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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12201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12201

年份:111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38 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所規定雇主之立法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屬於該條雇主之意義之內
(B)事業經營之負責人,可包含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而屬於該條雇主之意義之內
(C)事業經營之負責人,並不包含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因而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不屬於該條雇主之 意義之內
(D)僱用勞工之事業主屬於該條雇主之意義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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