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基於參政權之保障,公務人員得關心政治,但不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A)加入政黨
(B)下班後參加政黨舉辦之造勢活動
(C)穿著印有特定政黨標誌之服飾上班
(D)放假時自己在網路上發表支持某政治理念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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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8), C(665), D(9), E(0) #1928390

詳解 (共 3 筆)

#4456723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 5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
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第 6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
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
之選舉活動。
第 7 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
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第 8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
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
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
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
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
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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