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裁罰,下列何者錯誤?
(A)裁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B)五院院長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應自行迴避卻不迴避者,由監察院處罰之
(C)各機關辦理採購之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者,由法務部處罰之
(D)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處之罰鍰,皆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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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34), C(115), D(413), E(0) #1928397
統計: A(97), B(34), C(115), D(413), E(0) #1928397
詳解 (共 4 筆)
#5228850
| 無按次處罰規定 | 有按次處罰規定 | |
| 第16條 | I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自行迴避),處1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鍰 | II 經依第8條(命令迴避)第9條(職權迴避)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15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 |
| 第17條 | 違反第12條(假借職權圖利)第13條第1項(關說禁止),處30萬以上600萬以下罰鍰 | |
| 第18條 | I 違反第14條第1項(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交易或補助金額:罰鍰) 0~10萬:1萬以上5萬以下 10萬~100萬:6萬以上50萬以下 100萬~1000萬:60萬以上500萬以下 1000萬以上:600萬元以上至該交易金額以下 | III 違反第14條第2項(未主動表明身份關係),處5萬以上50萬以下,得按次處罰 |
| 第19條 | 違反第15條(受查詢者之配合義務)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實說明、提供者,處2萬以上15萬以下;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不實說明、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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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3598
第19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
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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