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任何人均得向法務部申請該公職人員迴避
(B)民意代表是否應迴避,應由民意機關職權調查是否有受理權限
(C)利害關係人應向公職人員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出迴避申請
(D)收受申請迴避之機關若駁回迴避申請,申請人不得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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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364), C(218), D(52), E(0) #192839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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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任何人均得向法務部申請該公職人員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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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第 7 條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對收受申請權限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收受申請權限者,應即移送有收受申請權限之機關團體,並通知申請人。

不服機關團體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無上級機關團體者,提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覆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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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應通知各該民意機關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之公職人員,應通知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
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第 7 條
利害關係人認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得向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機關團體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對收受申請權限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收受申請權限者,應即移送有收受申請權限之機關團體,並通知申請人。

不服機關團體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受理機關團體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無上級機關團體者,提請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機關團體覆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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