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罷免,下列何者正確?
(A)得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罷免之
(B)就職滿 2 年後,始得罷免
(C)罷免案之提出,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簽署
(D)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38 關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地方制度法第46條 1.直轄市議會、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