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罷免,下列何者正確?
(A)得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罷免之
(B)就職滿 2 年後,始得罷免
(C)罷免案之提出,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簽署
(D)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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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0), B(16), C(52), D(85), E(0) #318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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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關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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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4852
(B) 就職滿 2 年後,始得罷免
地制§44: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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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罷免案之提出,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簽署
地制§46: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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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地制§46: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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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654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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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46條 1.直轄市議會、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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