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不得提請覆議?
(A)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B)地方行政機關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C)地方稅自治條例
(D)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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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51), C(222), D(371), E(0) #3183659
統計: A(30), B(51), C(222), D(371), E(0) #3183659
詳解 (共 3 筆)
#7273818
正確選項為 D.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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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8條,地方行政機關對於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案,認為有違法、不當,而有窒礙難行者,得在一定期限內(例如直轄市10日內,縣/市、鄉/鎮/縣轄市5日內)提請覆議。
然而,地方行政機關的組織自治條例,屬於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主要由地方行政機關擬訂,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後,報請上級機關備查或核定。地方行政機關本身不能對地方立法機關的組織自治條例提出覆議,因為這不是一個由行政機關提交給立法機關審議後,行政機關可以拒絕執行或認為窒礙難行的議決案。覆議權主要針對地方立法機關對於特定事項(如預算案、自治條例)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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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誤的
- (A)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自治條例、(B) 地方行政機關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C) 地方稅自治條例:這些都屬於地方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提請覆議的事項。例如,如果地方立法機關對地方稅自治條例的修正或廢止議決,地方行政機關認為不當或違法,可以提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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