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下列情形何者非屬結婚得撤銷之事由:
(A)違反法定結婚年齡之限制
(B)結婚時係在精神錯亂中者
(C)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
(D)結婚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
統計: A(704), B(243), C(424), D(2761), E(0) #188018
詳解 (共 10 筆)
結婚無效:1.不具法定形式要件2.近親結婚3.重婚
結婚得撤銷:1.違反年齡規定2.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3.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結婚4.當事人一方不能人道不能治癒(過3年不得撤銷)5.精神錯亂中6.被詐欺脅迫
結婚是身分行為,不可以代理。
若為未成年人,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得撤銷。
1. 方式(書面、登記)
3. 重婚或同時婚
另一種是做考古題出現的:同性
D是: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不是代理^^
*結婚「撤銷」之原因 :
1.未達「法定結婚年齡」。
2.未成年,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限知悉起6個月內;婚後1年內;已懷胎不得請求撤銷)
3.結婚在監護關係存續中。(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且未經受監護人的父母同意。)
4.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知悉3年內得撤銷)
5.於「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自常態恢復6個月內得撤銷)
6.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自發現起6個月內得撤銷)
*結婚之無效 :
1.不具結婚「形式要件」:未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結婚登記。
2.違反「禁婚親限制」。
3.重婚或同時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判決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1、重婚、與他人性交(宥恕、知6月、不知2年)
2、意圖殺害他方、故意犯罪判6個月以上之刑確定(知1年、不知5年)
(A)違反法定結婚年齡之限制 (X;得撤銷)
(B)結婚時係在精神錯亂中者(X;得撤銷。恢復常態 6 個月內)
(C)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X;得撤銷。知悉 3 年內)
(D)結婚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O;不得撤銷,結婚身分行為不得代理。補充:未成年未得法代同意,得撤銷。結婚無效:禁婚記→近婚記→近親重婚登記)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 第 980 條 (結婚之實質要件-結婚年齡)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民法 第 996 條 (結婚之撤銷-精神不健全)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民法 第 995 條 (結婚之撤銷-不能人道)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民法 第 990 條 (結婚之撤銷-未得同意)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A)民法第982條
(B)民法第996條
(C)民法第995條
(D)民法第990條 結婚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A)選項應該是民法989條(未達結婚年齡)
不好意思~是民法第98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