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下列有關管制藥品之證照制度,何者正確?
(A)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負責人,僅能由機關首長擔任
(B)醫師、牙醫師使用管制藥品,必須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
(C)藥局執照之負責人,可為管制藥品登記證之負責人
(D)國內運輸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應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運輸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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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3190), C(4234), D(248), E(0) #1943408

詳解 (共 10 筆)

#3342558
(A) 所屬專任教師、編制內醫師、牙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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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3083

(A)專任教師即可。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第1項第3款: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所屬專任教師、編制內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藥師、研究人員或檢驗人員。

(B)使用1~3級管藥才需要,第4級不用。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7條: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非領有食品藥物署核發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不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D)1、2級才要。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23條: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憑照,始得為之。但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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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1507

1.2 輸出、輸入、運輸申請憑照

3.4  輸出、輸入、製造逐批申請同意書

主管機關皆食藥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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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5574

(B) 四級管藥不需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也不需要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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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七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管制藥品管理人之資格,規定如下:

一、醫療機構:所屬醫師、牙醫師或藥師。但購用之管制藥品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為藥劑生。

二、藥局及西藥販賣業:所屬藥師。但購用或販賣之管制藥品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為藥劑生。

三、醫藥教育研究試驗機構:所屬專任教師、編制內醫師、牙醫師、獸醫師、獸醫佐、藥師、研究人員或檢驗人員。

四、獸醫診療機構及畜牧獸醫機構:所屬獸醫師或獸醫佐。

五、西藥製造業:所屬藥師。

六、動物用藥品製造業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所屬藥師、獸醫師或獸醫佐。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獸醫佐,以符合獸醫師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為限。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七條

醫師、牙醫師、獸醫師或獸醫佐非領有食品藥物署核發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不得使用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或開立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

前項使用執照登載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使用執照遺失或損毀時,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一項使用執照之核發、變更登記、補發、換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及製造,除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取得許可證外,應逐批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同意書。但因特殊需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

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憑照,始得為之。但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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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7281

(B)使用1-3級管制藥品才需要執照

(D)

 "運輸、輸入、輸出"第一、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核發憑照;>>>>>>使用期限六個月

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輸者,不在此限。 

 

"輸入、輸出、製造"三、四級管制藥品,應逐批向食藥署申請核發同意書>>>>>使用期限三個月

也要向衛福部申請許可證(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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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5178

(B)四級管制藥不用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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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8469
向食藥署申請核發 第一、二級管制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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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5631

(D)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憑照,始得為之。但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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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9條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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